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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16]16号

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16]16

【发稿时间: 2017-01-1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投诉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社会面监控八期图像信息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ZYX2016-G-040)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常州零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23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娜

委托代理人:景步高

被投诉人: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三香万盛大厦13B

法定代表人:王晓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在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投标人在苏州市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组织机构证明等),以及10名或以上售后技术人员连续六个月以上缴纳苏州市的社保缴纳证明”的条款具有排斥性和歧视性。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

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19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6]16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材料审查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事项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17112

评论
  • 我看这个是个好事 2017-9-20 16:59:13

    我看这个是个好事
  • 处理的还是不错的 2017-9-20 16:57:50

    处理的还是不错的处理的还是不错的
  • 这是个关于歧视外地供应商的问题 2017-9-13 14:17:02

    在采购过程中不应该有歧视和排他性,不能区别对待外地的供应商。不能以在苏州的售后服务以及员工苏州市的社保证明来限制外地供应商前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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