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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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苏州市植物园2017年花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YCZX2016-T-011)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昆山日日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昆山玉山镇中华园西村24栋
法定代表人:梁婷
被投诉人:苏州市永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东吴北路221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邵益华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1、代理公司在投诉人项目报名时以未提供采购文件要求的“非苏州市注册的单位,必须在苏州地区具有长期售后服务机构(响应文件中提供长期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场所租赁(或自有)证明、人员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无效)”资料为由,拒绝投诉人报名参与该采购项目。投诉人认为其公司注册地址为:昆山市玉山镇,注册地址属于苏州行政地区,代理公司不应以此条款拒绝其报名参与该采购项目。
2、代理公司认为投诉人售后服务机构地址不属于苏州地区,对投诉人提交的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作为投诉人在苏州地区售后服务机构的保证(盖有公章的、注册地址在苏州市吴中区的苏州弘辉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以不知投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属实为由,拒绝投诉人报名参与该采购项目。
3、代理公司以投诉人成立时间短(投诉人注册成立日期为
4、代理公司以投诉人公司营业执照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而非花卉种植基地为由,拒绝投诉人报名参与该采购项目。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财购决[2017]05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资料审查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采购过程影响成交结果,决定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很明显就是歧视 2017-9-22 15:01:50